62.哪些困难群众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以下三类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一)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三)三类救助对象:不符合以上两类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63.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身份,施行分类救助。主要有以下救助类别:
(一)特困供养人员:1.参保资助、2.住院医疗救助、3.特殊疾病门诊救助、4.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5.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参保资助、2.住院医疗救助、3.特殊疾病门诊救助、4.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5.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参保资助、2.住院医疗救助、3.特殊疾病门诊救助、4.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5.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四)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1.参保资助、2.住院医疗救助、3.特殊疾病门诊救助、4.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5.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五)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1.住院医疗救助、2.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64.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须持相关证件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证明材料,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乡镇(街道)在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基础资料审核;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65.医疗救助如何结算支付?
医保部门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医疗费用结构合理、药品集采执行有力、监管检查评价良好、医保信用评价良好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基层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或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转诊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与医院确认相关身份信息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结算。
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未经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患者先行结算,凭票据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再按规定拨付医疗救助费用。
第三类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